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59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汉族,42岁,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