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民初159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汉族,42岁,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南、长河路东、**钢材市场4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利尔康路以南,方向机厂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东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德州金瑞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