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291号
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侯姗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
被告:武城县李家户镇刘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岭。
第三人:许树新,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城县李家户镇刘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许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济南舜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