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于爱波,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七里铺居委会东首。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公司总经理。
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66509.34元;二、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工程修复费用83063.48元,并向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施工资料(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施工方须交付的资料为准);三、驳回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不服(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民终17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26日,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持生效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判项二“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向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施工资料(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施工方须交付的资料为准)”内容,我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2.2021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来赵虎社区1#、2#、D区施工资料共15本卷。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接收资料,并予以认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提供B、C、E、3#、4#楼施工资料。
3.2021年5月13日和6月7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期限内提供“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施工方须交付的资料为准”的施工资料目录、明细,均未能提供。
4.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案件退回原审合议庭,进行相关听证,以明确执行依据交付施工资料的内容。同日,执行人员将该申请书移交原审判部门。
5.2021年7月12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全面收集施工资料以完成交付义务进行协商,因双方意见对立无法达成一致。
6.2021年8月6日,执行局向原审判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函询(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交付施工资料”的目录、明细情况,至今未予答复。
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交付施工资料(以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施工方须交付的资料为准)”交付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