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孔凡忠),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与坤泰公司起诉***等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关联的案件。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坤泰公司起诉***等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与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公司),该判决生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坤泰公司及其项目经理**返还部分已付工程款,因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影响鑫裕公司的利益,故应追加鑫裕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清真正利益受损的人。关于案件事实问题,**一审未出庭,***提交的**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的相关证据材料,坤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主张不排除***与**串通,进而损害坤泰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应逐项查清***主张的直接向**付款或按**指定付款的真实性及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叶卫国
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齐凤鸣
书记员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