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与坤泰公司起诉***等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关联的案件。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坤泰公司起诉***等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与德州鑫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公司),该判决生效后,***自己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坤泰公司及其项目经理***主张返还部分已付工程款,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影响鑫裕公司的利益,故应追加鑫裕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清真正利益受损的人;关于案件事实问题,***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上述款项均用于坤泰公司的工程,坤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主张不排除***与***串通,损害坤泰公司利益的可能,故应逐项查清***主张的直接向***付款或按***指定付款的真实性及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孔祥波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宋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