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4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属于重复诉讼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30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是***和鑫裕公司。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本案诉讼标的权益人是鑫裕公司和***,***个人因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主张不当得利,一审法院未对鑫裕公司是否放弃其权益进行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即不当得利纠纷的被告应是因不当得利而直接获利的人,不当得利的被告应是“受益人”。李伟、***是否对***提交的全部白条签名并确认?李伟、***是否是***所诉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收到***所述款项的人或公司是否确实收到了款项?收到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一审在对不当得利主体的认定上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单仕东
审判员 王玉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齐鑫卉
书记员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