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民初68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坤、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工程款150000.00元给予冻结。申请人***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优先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0元,预留150000.00元工程款后再行支付其他余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