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4民初6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云杰。
被申请人: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白云杰与被告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作出(2017)冀0804民初687号民事裁定,裁定优先冻结被申请人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0元,预留150000.00元工程款后再行支付其他余款。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云杰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云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