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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3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沙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河北**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房地产卡法有限公司、第三人**市**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麒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7.3元,减半收取计77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