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03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沙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河北**双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房地产卡法有限公司、第三人**市**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麒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7.3元,减半收取计77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