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02民初215号
原告***,住承德市。
被告***,住承德市。
被告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兴商贸城8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5576963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承担137.50元,退还原告137.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