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5民初211号
原告:***,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英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兴龙路32号第20幢二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84074036。
法定代表人:陈琳。
原告***与被告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石妣
书 记 员 林则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