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1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大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欧志为。
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兴龙路32号第20幢二层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8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031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55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对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登记有一处宗地:位于**市岑城镇,产权证号为岑国用(XXXX)第XXX号。该宗地地上建筑物为政府限价商品房已出售,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与被执行共有,处置时机不成熟,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62处,本院已查封56处,其余6处因已出售(有合同备案)无法查封,已查封的56处均属于轮侯查封,处置时机不成熟,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德振
书 记 员 韦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