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兴龙路32号第20幢二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84074036。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406民初34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解除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工业大道6号第1幢1单元***房《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因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违约金的执行申请,由其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406执239号案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审 判 员 甘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冬莉

书 记 员 易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