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34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91号19、20、21、2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6196880133。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陀畯贵,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告:***,女,1990年8月18日,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23号金城宾馆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840740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被告***、***、广西佳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