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二初字第00045号
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志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9元,减半收取为4670元,由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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