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9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号*幢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号**幢*座*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