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456号
申请人: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丹丹,北京星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北-1)。
法定代表人:夏清。
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