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英尼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沪一中执字第10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号7幢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英尼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人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尼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群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尼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0,4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706.42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英尼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