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申请执行人:万林,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练新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万林与被执行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万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系轮候冻结,故暂时无法扣划。2022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申请执行1170400元,截止2022年9月29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70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2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中
审判员 马 进
审判员 彭鹤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