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022号
起诉人:**,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
2022年5月9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34万元欠款;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年化率11%计算,暂计至5月7日(三个月十八天)11220元;3.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三十四万元,约定归还时间:2022年1月19日,合同约定利息年化率11%。原告于2021年7月18日分两笔共34万元转账汇款至该公司指定的员工账号,合同、担保函于2021年7月26日提供给原告。现已超期,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中**与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约定了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施嘉怡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