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1254号
原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练新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鸣(一般授权),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清容(一般授权),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点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法定代表人:车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点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雅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郑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