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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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民终4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9509H。
法定代表人:练新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贡高新区沙河工业园区武当山路千人计划人才产业园3#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9UD03P。
法定代表人:尹福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威,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投资促进中心(原名“赣州市章贡区生物医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武当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4MB0570599D。
法定代表人:曾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松,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章贡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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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产业投资促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1)赣070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更错误地将案涉工程工期逾期原因完全归因于上诉人,从而导致认定上诉人违约责任过重。1.一审法院忽视了双方合同的基本内容,忽视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已按约及双方确认方的图纸完成了装修,不存在设计不当和洁净室需要整改的问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就洁净室需要整改和设计不当等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2.案涉工程开工后,被上诉人对现场实际施工提出了修改要求,造成被上诉人不得不重新采购材料、花精力协调供应商。后应被上诉人要求又新增了新风一体机、对钢结构等多处工序进行修改,都导致工期延长,一审对以上事实未予以采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认定违约期限过长。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约105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该工程完全由上诉人垫资,被上诉人的成本基本转移给了上诉人。
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并限令上诉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以下根本违约行为:一是存在转包和肢解分包行为,导致施工质量无法保障;二是消防工程未进行施工图审、备案,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投入使用;三是存在地面起泡、严重开裂渗水,洁净系统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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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答辩人开工生产的正常使用,且经过双方沟通后拒绝进行任何整改。上诉人上诉所称的设计不当等问题,因设计工作也是上诉人自行设计,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何况其在一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无法开工生产,对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审判令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答辩人系章贡区招商引资企业,与章贡区人民政府签订《引进人才及企业投资协议书》,约定该项目投资1亿元,3年内需实现年总产值1亿元,投产后5年内首次每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但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答辩人至今未能正式生产。自2019年9月至今,答辩人支付的人员工资及场地租金就有150万元左右,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的违约损失,远无法弥补答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不存在明显过高。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投资促进中心答辩称,我方作为第三方,并不涉及到我方的责任,没有意见。
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备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共同签订的《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备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3.判令被告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合总价1999984元为基数,按每天1‰即1999.99元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共计1103994.48元),并将章贡区千人计划产业园7号楼1层恢复原状;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1日,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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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乙方)签订《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备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区及实验室环评、消防备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千人计划产业园7号楼1层。3.承包范围:具体承包范围详见附件,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及竣工,完成包括工程设计、环评备案及验收、消防备案及验收、工程保险、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分部及整套启动试运、性能验收实验、工程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所需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4.承包方式:交钥匙总承包工程(包工包料)。5.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期不超过3个月。6.工程质量: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标准。7.合同价款为1999984元(含税)……。五、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应遵循如下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标准执行……。6.3如组织验收不能通过则乙方应继续施工,或进行修理、返工,以期达到验收标准,此期间产生的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有关条款处罚。六、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乙方同意先行垫付甲方办公及试验区的设计、装修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费用、环评备案及验收、消防备案及验收等费用,项目过程各费用一次性总结算。2.甲方承诺在施工验收后,及时申请装修设备补贴款,待款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与乙方结算,结算金额不少于1999984元。5.上述付款如有逾期每一天加收未付款项违约金1‰;七、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顺延,甲方应支付乙方误工费,计算形式按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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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照合同价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
因申请装修设备补贴款的需要,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赣州市章贡区生物医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共同签订《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本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700000元(含税);决算按工程实际工程量结算(计算方式按合同预算价单价结算),合同增加了第三人的义务,其余条款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致。
合同签订以后,2019年6月16日,被告进场施工。
2020年9月7日,原告就案涉工程相关问题向被告发《律师函》,大致内容为:目前,约定的交工期限已过,贵公司尚未对工程的消防内容进行备案验收。普锐公司多次通知贵公司限期整改,贵公司至今未派人处理,已严重影响普锐公司整体工程计划和进展,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对上述质量问题落实普锐公司的整改要求……。被告未予回复。
2020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相关问题召开了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案涉工程存在14处质量问题;被告公司同意一起整改,10日之前回复,15日之前定下方案。但被告未按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提供整改方案,亦未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召开协调会议,会议纪要大致内容:被告认可案涉工程存在25处质量等问题;被告在本周内提供整改方案给原告,整改时间约需30天;双方就整改等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会议后,被告仍未提出整改方案,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被告未进行整改。
2021年1月25日,原告再次就案涉工程相关问题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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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律师函》,大致内容为:截止目前本工程尚未竣工,已经严重逾期,且已完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委托人(原告)通过多种方式通知你公司进行整改,但你公司均未完成整改,你公司严重逾期已对委托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整改,并与委托人协商处理工程后续事宜。202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回复函》,载明:被告一直积极与原告就承包工程问题相关问题联系,未曾故意拖延,承包工程尚未通过竣工系诸多原因造成。一是原告在中途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整个工期造成延误,且就变更事项的方案迟迟不能敲定;二是由于2020年发生了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了承包工程的工期;三是消防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变更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四是被告与原告在2020年底进行了多次正式会议沟通,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反弹导致被告不能年前进场施工。承包工程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工程主体及装饰部分均已在2019年底完成并向江西普锐递交了验收申请,现阶段对设计更改的方案及后续施工问题不能敲定,江西普锐对承包工程迟迟不予以验收也导致我公司损失不断扩大……。
由于案涉工程存在消防备案未通过、洁净系统未整改等问题,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本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原、被告双方均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故对原告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保证工程的质量,但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未进行消防备案,被告亦未及时进行整改,使得该工程未能竣工验收,未能通过消防备案,致使合同目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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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造成工期延误系原告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以及拖延配合被告办理消防备案,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9月16日完工,此时尚未爆发新冠疫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被告未就约定的违约损失是否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但被告在原告三番五次致函、召开协商会议,要求被告予以整改的情况下,直至今日,仍然没有积极的态度来处理遗留问题,致使原告迟迟无法使用实验室进行投产,原告的实际损失确无法认定,故可参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即误工损失予以确认。构建诚信社会,需要人人都有契约精神。违约损失是双方对违反契约一方给予的对等处罚。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误工损失至2021年2月23日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6月16日,工期为三个月,误工损失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不符合绿色原则和“物尽其用”原则,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本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二、解除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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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赣州市章贡区生物医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共同签订的《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消防本案及验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三、限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1999.99元/日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四、驳回原告江西普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2.《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3.由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消防图纸》。证明上诉人委托赣州明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后,就被上诉人的工程消防设计已由第三方设计并出具了合法的图纸,并且在已经完成消防工程部分后,被上诉人予以验收并盖章确认,但是在申请消防工程备案的时候,因为被上诉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不能协调确认排烟口,消防备案一直不能验收。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的三性无法确认,我方认为即使这两份材料是真实的,也不能达到上诉人已经完成消防工程的证明目的,事实上上诉人对本案所涉的消防工程没有进行任何的施工。消防备案是由上诉人设计好之后交由赣州当地的消防的主管部门去备案而不是上诉人提及的某设计公司;两份盖有被上诉人公章的表格,其中关键要素都是空白,比如验收时间、验收人、日期,完全无法证明上诉人所说的已经完成了消防的备案。原审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为,不涉及我方,我方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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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引进人才及企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9日与章贡区人民政府签订《引进人才及企业投资协议书》,约定该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3年内需实现年总产值1亿元,投产后5年内首次每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但因为被告方迟迟拖延,对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不予整改,未完成工作也迟迟不予推进,答辩人至今未能进行正式生产,对被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证据二、《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发票、对公往来户明细表。证明因上诉人违约导致被上诉人无法投入生产,2019年9月至今,被上诉人仅仅支付的人员工资及场地租金就有150万元左右,因场地无法投入使用导致的经营性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违约损失105万余元,远远无法弥补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不存在明显过高的事实。上诉人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未提供原件,仅提供彩色打印件,为此我方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内容。对证据二,该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供,其形成时间也并非一审开庭之后,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当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方无法核实,因我方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及内容无法核实。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目录中所涉发票、对公往来户明细表的原件,为此租赁费用我方也无法核实,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原审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的引进人才及企业协议书我方是签了,但是我方需要庭后拿原件核实。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租金就是按照合同来,人员工资我方就不清楚。
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没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盖章、签名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完成消防工程,该组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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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因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2021年2月19日,赣州市章贡区生物医药产业投资促进中心更名为江西章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投资促进中心。该事实有原审第三人提供的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办公室文件(区办发【2021】4号)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适当。
上诉人提出其按约完成了装修,不存在设计不当和洁净室需要整改的问题,以及被上诉人对现场施工提出变更并增加了工程量,导致工期延长,主张一审认定其违约责任过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洁净室需要整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曾就问题的整改承诺做出整改方案。一审业已查明,上诉人于2019年6月16日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19年9月16日完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未能如约完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案涉合同约定,由于上诉人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上诉人主张对违约责任应予以调减,但其作为违约方应就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对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一审综合考虑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和被上诉人不能投产的损失等因素,依据合同约定和被上诉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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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判决上诉人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1999.99元/日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损失至2021年2月23日,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违约责任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诉人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勉励
审 判 员  王阿婷
审 判 员  蔡启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郭 健
代理书记员  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