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20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新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男,1980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2020年1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号为(2020)赣0111民初2415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20年2月、3月、4月、5月、6月份工资,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与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由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共计2.5万元整,扣除**欠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的0.5万元借款,实际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整,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二、**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本案就此全部解决。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已全部解决,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8月、9月、10月份的失业金赔偿,并于2020年12月1日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失业金赔偿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程序另行提起诉讼,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琪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