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南某某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120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南***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95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1#厂房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40524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南***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