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120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南***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95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1#厂房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40524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智能化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南***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