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2民初6212号
原告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丁**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张培亮。
原告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张培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久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