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621号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邱绪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虹巷*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玉。
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号。
法定代表人: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驭能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择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