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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786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军,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兴,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凌城镇张付村760号,现住睢宁县。
被告: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61343108,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睢谷科技园D区231号。
法定代表人:任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周 月
人民陪审员  金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顾雅情
书 记 员  宋 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