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3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61343108,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睢谷科技园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2)苏0324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