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9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文学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大亚湾荃湾综合港区。
法定代表人:代銮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9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应向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004.62元(截止至2017年9月1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以上合计75224.62元,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224.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