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4财保246号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周楼村倪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博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61343108,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睢谷科技园D区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泽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40万元。并已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泽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