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26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武恩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恩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78096.5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武恩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8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维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