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26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恩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恩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7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恩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陵路支行的银行存款在5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陵路支行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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