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303号
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显明顺业路**。
法定代表人:牛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系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由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