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燕赵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燕赵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7204号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燕赵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燕赵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