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财保6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6幢2单元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4RH66J。
法定代表人:蒲云贵,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三支路5号2号楼(工人俱乐部)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71J。
法定代表人:邹宏,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丰都支行11165899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