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财保1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6幢2单元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4RH66J。

法定代表人:蒲云贵,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三支路5号2号楼(工人俱乐部)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71J。

法定代表人:邹宏,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丰都支行111658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现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重庆丰飞物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