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3执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7225661.42元及利息、税金损失213017.45元、诉讼费6238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45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6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和临柜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对外投资)、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6年8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7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2018年12月6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未开展业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2017年6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都尚座”2号楼1804、2306、2405、和3号楼1404、1504、2004、2302、2304、2401、2403、2404号共11套房屋的处置权交由本院行使。2017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城尚座”2号楼1804和3号楼1404、2004、2304、2403、2404、2503、2504号共8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为368.72万元。之后,本院依法委托辅助机构于2017年11月27日10时起至2017年11月28日10时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34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340万元接受财产进行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相应债务。本院现已向重庆市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以物抵债裁定书;
7、本院将已查封的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17年9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工程款、保证金7225661.42元及利息、税金损失213017.45元、诉讼费62380元,实际到位金额为340万元(不含垫交的税费、评估费),未执行金额为4038678.69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64593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渝03执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毅
审判员 侯 军
审判员 刘生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