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0民初358号
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三支路5号2号楼(工人俱乐部)第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71J。
法定代表人:邹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森,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翼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希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森,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希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将坐落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3号20-4号住房一套【房地证号:渝(2020)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1081198号】返还给希翼公司,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因修建位于丰都县新县城转山堡移民纪念公园移民安置房时,由希翼公司、重庆市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航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进行开发,当时主要是由希翼公司负责施工修建转山堡2、3号楼开发地块。建设工程完工后,因志航公司欠希翼公司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在希翼公司起诉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2015)渝三中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志航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希翼公司税金损失213017.45元,支付工程款3075661.42元,并对转山堡2、3号楼1-8层除外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志航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5)渝高法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希翼公司于2017年5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6)渝03执行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志航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城尚座”2号楼1804,3号楼1404、2004、2304、2403、2404、2503、2504号共8套房屋执行并过户给希翼公司。2020年10月28日,希翼公司已经全部办理了8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后,希翼公司发现20-4房屋已由***装修入住。希翼公司多次书面发函告和派员与***沟通,但***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希翼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希翼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2012年11月6日***与志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志航公司将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城尚座”1号楼、2号楼、3号楼防盗门分包给***安装,***按约定完成了该工程,2013年5月14日达成了抵扣工程款的协议,由***交5万元的首付款,抵扣工程306142元,由***购买讼争房屋,2016年3月16日志航公司将讼争房屋交给***至今,志航公司还尚欠***工程款11万元未支付。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3年5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志航公司有些费用未交交,***撤回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了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2020年9月丰都县三合街道在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协助执行通知,希翼公司在办理产权手续,***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希翼公司起诉返还房屋的条件不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希翼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日,希翼公司与志航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志航公司将丰都转山堡移民住宅小区2号、3号楼发包给希翼公司施工建设。完工后,因志航公司欠希翼公司工程款一直未支付。2015年4月10日,希翼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5年8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志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希翼公司工程款、保证金等款项为7225661.42元,并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同年11月5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2014年1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以8025661.4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以722566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二、志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希翼公司税金损失213017.45元;三、希翼公司对转山堡2、3号楼的房屋(1-8层除外)拍卖变卖价款在欠付其工程款3075661.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希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80元,由志航公司负担。判决后,志航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了(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志航公司未自动履行,希翼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3执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志航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城尚座”2号楼1804和3号楼1404、2004、2304、2404、2503、2504号共8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40万元,交付希翼公司抵偿志航公司所欠的相应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希翼公司时转移。希翼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20年10月28日,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本案的诉讼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渝(2020)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1081198号】,该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希翼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坐落为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3号20-4,房屋建筑面积为100.11平方米。
2012年11月6日,***与志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志航公司将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丰城尚座”1号楼、2号楼、3号楼防盗门分包给***安装,2015年2月5日经结算工程价款为414960元。
2013年5月14日,***与志航公司签订了工程抵款协议,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同意乙方(***)除已交的5万元首付(丰城尚座C座3单元20-4)购房款外,剩余部分购房款用其承包的工程款抵扣。乙方工程款在全部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扣除购房余款306142元。甲方(志航公司)在扣除乙方的购房余款后,剩余工程款在甲方验收后三个月内负责全部付清”。同日,***与志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一、乙方所预定的商品房为C座20楼4号...二、商品房价格: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60元,总金额356142元...三、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签本协议时付5万元,交房时付30642元”。志航公司出具了5万元(现金)收据,同时出具了306142元(工程抵款)收据。2016年3月,志航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
***与志航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230民初4816号判决书判决:***与志航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2020年9月27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3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执异字10号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认购协议》、工程抵款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希翼公司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本案讼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志航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本案讼争房屋在内的“丰城尚座”8套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40万元,交付希翼公司抵偿志航公司所欠的相应债务,并裁定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希翼公司时转移,希翼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希翼公司根据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其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与志航公司虽在2013年5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以部分工程款抵偿认购房屋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希翼公司,***的损失可依法另案主张。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坐落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西路四支路3号20-4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渝(2020)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1081198号)返还给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