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8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久桓大道60号57幢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7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禾念千集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6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ABRQ1T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禾念千集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禾念千集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收的“丰都●千集汇农贸城项目工程”工程款。申请保全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