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硕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0民初6号
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671J。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硕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民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72140674Q。
法定代表人:高进,经理。
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硕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重庆市希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