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绿锦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640号
原告:北京绿锦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庙洼营村村委会东南100米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1024728。
法定代表人:张福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复兴四街3号院4号楼3层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8822098C。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绿锦园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30日立案。
原告北京绿锦园林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阳光新城限价商品房(100亩)景观园林工程中的绿化工程项目提供绿化种植人工并供应苗木。合同价款暂定4115410.82元,具体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约定工程完工、被告验收通过并以和业主结算的项目按照结算工程款的95%进行支付,剩余5%于被告与建设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两年养护期满支付。争议解决方式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解决。经查阳光新城限价商品房系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的限价保障性住房,位于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开发商为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早已竣工验收,且2021年底已经开始配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绿化种植人工费及苗木款即合同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清,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7438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74385.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为双方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内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材料供应及机械租赁、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等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约定了绿地整理、栽植乔木、栽植灌木、地被等内容,上述合同不属于劳务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谭台村,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虽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夫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宏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