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446号
申请人: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88220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09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碧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公司在华夏银行(银行账号:XXX,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天通苑支行)的存款1689403.17元。申请人碧海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碧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银行账号:XXX,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天通苑支行)的存款一百六十八万九千四百零三元一角七分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