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385号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61928Y。 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户籍地不详,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倪 永 坤 书 记 员 邓 芸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