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387号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5461928Y。
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宏 云
书 记 员 王 利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