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6009号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2019.11.15-2022.3.15期间供暖费4986.16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系北京市大兴区号房屋(以下简称:11**)业主,房屋面积40.79平米,华远公司为***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供热期限及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拖欠原告供暖费4986.16元(欠费年度为2019-2020),经华远公司多次催促***一直没有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华远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庭前辩称,认可房屋地址,面积,华远公司的供热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且未对供暖费用进行过催缴,还拒绝***使用微信、支付宝等数字支付费用。另对既往的供热费用应该打折处理,对未来供热应保障供热温度。最后华远公司对作为民生保障的供热,不仅不正常履行,还操弄法律手段,进行滥诉,该企业多次被媒体为供热“黑名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华远公司(乙方)与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北京恒大翡翠华庭项目BOT供热工程合同》,约定由华远公司为***所在恒大翡翠华庭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为1116号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40.79平方米,层高4.2米),为商住房。供暖收费标准为京发改2019-1545号文件的标准,商住房每供暖季每平米44.08元,高4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43元每平米乘以0.2(超高米数)乘0.125(系数)加43元每平米,本案2019年-2020年度供暖费为1390.12元(因2018年预交款结转了407.9元,从2019年度费用中扣除),2020年-2022年每年是1798.02元。
华远公司称***未交纳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有答辩及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华远公司为***所在小区提供的供暖服务,***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供暖服务不达标,亦未对供暖实际温度进行举证,因此***应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因此对华远公司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欠付的供暖费用,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用4986.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