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529号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