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29执1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五劳人仲决字(2019)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款50848.00元及执行费3663.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9执1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向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