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6民初3650号
原告:葛洲坝宜昌伍家岗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04656M,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同南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景建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9880464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宜昌伍家岗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进行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葛洲坝宜昌伍家岗商品砼有限公司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葛洲坝宜昌伍家岗商品砼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洲坝宜昌伍家岗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