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5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9880464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滢,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鄂0505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为清偿的货款200000元、律师费6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资金占用损失为26515.55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迟延利息为38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342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并询问了被执行人,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编号为CSC-217533380的保险单一份,截止2021年11月19日累计缴费50000元,该保单本院在(2021)鄂0505执203号案件中已对上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保有编号为1993420510W05000004565的保险单一份,截止2021年11月19日累计缴费2888元,该保单因缴费金额少,现金价值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未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鄂ED××××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已出售给他人,只是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238085.55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