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博鑫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222号 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财富中心写字楼第20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57901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汕头路16号(东山康城1**17层01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391111。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建筑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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